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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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3)第042-3号
致: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计
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独立董事独立意
见、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及本
次授予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
意见》。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内容载明公司于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
为 29.49 元/股,激励对象调整为 130 人,向 1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2.46 万股限制
性股票。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公告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同意的独立意见。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意的独立意见。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4 年 2 月 23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2 月 23 日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该授予
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确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4 年 2 月 23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激励条件的 31 人授予 33.5846 万股 A 股普通股股
票,授予价格为 19.42 元/股。上述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已经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确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
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的
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截至授予日,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已满足,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3 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