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
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事项
存在疑问的,公司财务总监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与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
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
行沟通。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人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
工作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可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
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公司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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