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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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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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4 年 02 月 2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须提请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以及所属公司资产和经营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控制度的审议、检查和监督,以及沟通外部审计、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等方面的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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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
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完整、
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审计报告;
  (四)定期和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
资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决定是否将报告
以及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如决定将有关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应
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以及续聘或更换意见;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
  (三)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性评价;
  (四)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的评价;
  (五)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合规性的评价;
  (六)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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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
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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