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设计: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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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1     证券简称:郑中设计     公告编号:2024-024
债券代码:128066     债券简称:亚泰转债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
对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颖、章顺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颖、章顺文:
  章顺文在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时,你公司、章顺文于2018年8月16日、2021
年9月1日分别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章顺文
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
章顺文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
内容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章顺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小颖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王小颖、章顺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
司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学习,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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