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GHFLYJS[2024]089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
开 , 召 开 本 次 大 会 的 通 知 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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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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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
上 述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4 年 1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由二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黄志学先生主
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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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202,160,2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2.66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400,275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
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13 人,共代表公司股
份 215,560,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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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审议议案 1、2、3 分别以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 100%、99.8886%、99.8886%获得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 2、3 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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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柳向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刘庆国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刘 宁
二 0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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