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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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瑞科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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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定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河镇芦庵公路 1511 号兴瑞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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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9,3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36%。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603,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104%;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8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153,628,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表决结果: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153,628,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表决结果: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金总额
同意 153,488,5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2%;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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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3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074%;反对 13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153,628,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表决结果: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153,628,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表决结果: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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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53,628,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表决结果: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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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阳 靖
经办律师:
马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