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通
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智科”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国盛智科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回购股份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0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17.37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57,321.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274.81
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52,046.1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资报告》(天健验〔2020〕23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充分激发公司员工积极
性,持续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紧密结合公
司利益、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
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
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股权
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实施部分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及回购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期限
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
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
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
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
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
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3,200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
限人民币3,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8%。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比例(%) (万元)
用于员工持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股计划或股 50.00-100.00 0.38-0.76 1,500.00-3,000.00 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权激励 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
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资金的来源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比例(%) (股) 例(%)
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总股本 132,000,000 100.00 132,000,000 100.00 132,000,000 100.00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
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02,352.0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6,345.14
万元,流动资产156,518.67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3,000.00万元测算,分
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1.48%、1.92%、1.92%。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来
源为节余募集资金,且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结合公司未来
的经营及研发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21.75%,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节余
募集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未来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
期、健康、可持续发展。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
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
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
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
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
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
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
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十)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相
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一)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卫国先生。2024年2月4日,
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
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充分激发公司员工积极性,持续建立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紧密结合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员
工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向公
司董事会提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
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本次回购期
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上将投
赞成票。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
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
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
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关的其他事宜;
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
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风险
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
销程序的风险;
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
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的程序
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公司以节余募集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
内容请见公司 2024 年 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南通国盛智能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公司回
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本次回购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回购股份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强 王东方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