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力股份: 神力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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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
司”或“上市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订,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
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独立履行职责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任免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至少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八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
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
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它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能履行职责或发生严重失职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商业保
密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内并不解除其对公司商业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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