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远兴能源)为仲裁的第一被申请人。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 2023 年度已就本次仲裁
所涉及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96,400 万元。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的 DC20240377 号增资扩股
协议案仲裁通知书((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 016053 号)。根据仲裁通知书,中
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因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提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裁
决。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情况
(1)法定代表人:王树东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289T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 1 号
(1)法定代表人:宋为兔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124036R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12
层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大)
(1)法定代表人:肖彤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78421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丁香路 1208 号 2 楼 F 单元
(以上被申请人 1 和被申请人 2 合称被申请人)
二、本次仲裁所涉纠纷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书诉称的事实和理由
与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
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公司)签署《内蒙古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
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探矿权转让合同),蒙大矿业从乌审旗国资
公司受让了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
资扩股协议》的约定,远兴能源将其持有的蒙大矿业的 51%股权转让给申请人,
申请人受让股权后通过增资,最终持有增资后蒙大矿业的 51%股权。申请人按增
资扩股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成为持有蒙大矿业 51%股权的股东。增资扩股协议
约定基准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支付给政府资源管
理部门或其投资设立的公司法人的各类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全部由原
股东远兴能源及上海证大承担,如未按约支付,须承担违约责任。
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2023)内民终 511 号《民事判决书》
认定:蒙大矿业需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 2,222,523,800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号《结案通知书》显示执行法院分多次共划拨被执行人蒙大矿业
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525,851.16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11,154,419 元、执行
费 2,294,445 元,现已执行完毕。上述被执行款项不包括判决认定应由蒙大矿业
承担,并且蒙大矿业已经在二审程序中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1,154,419 元。
申请人认为:根据《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12.2 约定,协议各方一致
同意,基准日(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或新公司承
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承担,并且原股东方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根据 11.2
条约定,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新公司或有负债由原股东方承担,原股东方对新公
司按本协议约定的或有负债同样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远兴能源及上海
证大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项下蒙大矿业实际
承担及被执行的探矿权价款差额及其他费用共计 2,251,652,934.16 元。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被执行的探矿权价款差额及其他费用共计 2,251,652,934.16 元,其中:探矿权
转让价款差额 2,222,523,800 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22,308,838 元、执行
费 2,294,445 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525,851.16 元。
万分之五标准,自 2023 年 11 月 29 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 2,222,523,800
元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 36,671,642.70
元)。
上述 1-3 项仲裁请求合计人民币 2,331,024,576.86 元。
(三)本次仲裁所涉纠纷有关情况
本次仲裁所涉纠纷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
告》(公告编号:2023-094)。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目前处于受理阶段,尚未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 2023 年度已就本次仲裁所涉及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仲裁案件,组织律师认真准备应诉事宜,全力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