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停车: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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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0            证券简称:五洋停车             公告编号:2024-009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开。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9 人,代
表股份 285,907,7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6102%。其中,中小股东(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 46 人,代表股份 65,512,4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68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50,575,3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44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人,代表股份 35,332,3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1649%。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
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420,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024,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559%;反对 48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4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503,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107,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826%;反对 40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7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543,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147,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436%;反对 36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503,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107,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826%;反对 40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7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525,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129,7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158%;反对 38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4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503,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107,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826%;反对 40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7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565,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169,7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769%;反对 34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郑超、孙继乾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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