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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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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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受恶劣天气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 14 时 30 分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
区沿江大道 188-9 号兴发大厦 3307 室举行,董事长李国璋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胡坤裔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90 人,代表股份 62,048,92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6242%。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期间结束后,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
传送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向公司提供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一及议案二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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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议案》;
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