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慕士: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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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
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畅通,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应当有专人负责,信箱等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
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从而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
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洐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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