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 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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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春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王春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王春山:
  经查,2020 年 3 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发行
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73.36%的股
权,你作为交易对方手之一,对中油环保 2019 至 2022 年净利润作出承诺,2021
年 4 月 19 日经双方协商将业绩承诺最终变更为 2019 年度至 2023 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3 亿元、0.5 亿元、1.6 亿元、1.9 亿元、2.18 亿元。经审计,
中油环保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161.57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1,462.69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
约定的业绩补偿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你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的业绩补偿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业绩补偿协议行为。根据该条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现责令你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履行原承诺,并在承诺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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