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
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
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办理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监事核查意见签名):
监事签字:
文 洪 孙大洪 罗 艳
石胜伟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