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 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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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债券代码:128144          债券简称:利民转债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利民转债”将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 10 张“利民
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8.00 元(含税);
四年 1.00%、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月 2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2 月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公开发行
了 9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利民转债,债券代码:128144),根据《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
在“利民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利民转债”2023 年 3 月 1 日至
   一、“利民转债”的基本情况
日;
第四年 1.00%、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
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
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
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首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利民转债”信用评级: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利民转债”
发行出具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
“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利民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 0.8%,本次付息
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8.00 元(含税)。对于持有“利
民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
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为 6.40 元;对于持有“利民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
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对于持有“利
民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
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利
民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
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利民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
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投资发展部
   咨询电话:0516-88984525
   传真:0516-88984525
   电子邮箱:boardoffice@chinalimin.com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
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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