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已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名芹(签字):
黄倬桢(签字):
章美珍(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名芹(签字):
黄倬桢(签字):
章美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