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
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到公 司进行
现场工作。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 议议题
的讨论和表决、发表有关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
断;
(二)参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独立 董事专
门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 部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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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 制订、
实施情况;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 ,提出
专业意见与建议;
(六)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 通、交
流,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七)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
《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 其他现场
工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出席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深入公司及分子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五)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审计、证券等相关部门及
子公司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六)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七)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 市公司
等现场活动;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为独立董事提供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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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客观的完成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进行现场工作过程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提出本年度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
的初步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该计划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工 作。该
初步计划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独立董事需要调研、走访、交流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各相关 部门和
人员名单;
(四)需要公司准备的文件、报表、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计划的内容后,应提
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确保独立董事现 场工作
计划得以有效落实。
第十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可以随时开展 现场工
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应当积
极协助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开展现
场工作提供便利及保障,并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时,有权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质
询、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听取独立董事提出的质询、建议 、批评
和意见, 如实进行记录、整理和反馈,同时制订相关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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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独立董事通报相关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已提出质询、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 完成情
况。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经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 工作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通报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 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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