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净环保: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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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贯彻执行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辖的内部管理与决策委员会, 为董事
会管理下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在任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成员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由剩余委员组成该委员会。如有补足人员的,则由剩余人员与补足人员共
同组成该委员会。
  第六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
会工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审核公司经营计划;
  (三)决定或核准并落实公司重要事项,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经营活动;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事项,审核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重大投资事项,并提出研究和决策建议意见;
  董事会授权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决策权限:审核与决策单笔金额 5,000 万元
至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 5%以内(不含本数)的收购、对外投资;审
核与决策单笔金额 5,000 万元至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 5%以内(不含
本数)的资产购买、出售、租赁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性建设相关的工程承包(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性事项)。审核与决策单笔金额 5,000 万元至公司最近
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 5%以内(不含本数)的贷款、资产抵押事项;
  (五)预算外单笔捐赠授权审核额度为 50 万元以内(含本数);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
  第九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或会议纪要(决议)上签名,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具
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需表决事项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投资事项
需要达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会议纪要、决议(决定)应当通报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十二条 获得会议材料和出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为保障本细则的有效实施,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可对本细则作进一步细化或进一步授权,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亦同。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
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由董事会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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