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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 14 点整在中国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 126
号天津东凯悦酒店二层悦宾厅 1 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康希
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275,5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 A 股持股证明、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
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34,606,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计
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
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全部投票结果和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 81,228,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反对 32,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81,228,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反对 32,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3)《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81,228,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反对 32,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表决情况:同意 81,228,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反对 32,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9,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4%;反对 32,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1,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0%;反对 32,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表决股份数及占比均已排除需回避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数。
表决情况:同意 81,228,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反对 32,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25,8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反对 32,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81,228,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反对 32,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25,8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反对 32,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 XUEFENG YU(宇学峰)博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0,993,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09,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
(2)选举 SHOUBAI CHAO(巢守柏)博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0,968,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08,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
(3)选举王靖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1,212,0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2,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
(4)选举梁颖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1,061,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0,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桂水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0,608,1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89,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
(2)选举刘建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1,192,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1,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
(3)选举 Yiu Leung Andy CHEUNG(张耀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1,206,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3,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肖治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81,195,2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2,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
(2)选举 ZHONGQI SHAO(邵忠琦)博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81,216,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4,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