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84,315,291 股,占公
司总股份 784,163,368 股的 10.752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
表公司股份 196,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5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股份 196,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5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6项议案,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3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议案
按照会议议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6,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8,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7,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71%。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6,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8,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7,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71%。
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6,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8,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7,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71%。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19,29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19,29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19,29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股。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艾远鹏先生、郑远康先生、石晓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19,29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19,29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股。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张淮清先生、罗楠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均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且无异议。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未低于公司全体董事总数的三分
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19,29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19,29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股。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刘锋先生、冯丽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刘锋先生、冯丽宇
女士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康樱女士共同组成第八届监事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郑冬梅律师、李汉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