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 北京海润天容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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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
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 14 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海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股
份 43,838,9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450%。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13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其中,议案 1 为特
别决议议案;议案 1、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2 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
术研究院、北京计算机应用和仿真技术研究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
〇六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七〇六所。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09,461,38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361,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6.6537%;反对 878,02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181,39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31,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1.9537%;反对 1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75%;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88%。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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