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南山区华润城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层
网址:http://www.junyanlawyer.com/ 联系电话:0755-83023939
深高速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
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
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深高速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内容。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公司网站等法定媒体披露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大会通函》等资料,
前述资料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适用 A 股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 10: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汉京金融中心 46
楼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所认可的时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
容一致,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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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91,665,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82%。
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223,580,884 股,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6,246,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68,084,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
除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适用 A 股市场)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作了审议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
会议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
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
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统计。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后,形成本次会议的最终
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结果。该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亦不涉及
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通过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深高速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补选颜延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至本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许泽杨) (刘园园)
经办律师:
(陶吕兴)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