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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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
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3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402,99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2.13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483,117 股,反对 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25 股,
反对 1,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4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
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481,917 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8,925 股,
反对 2,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48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437,592 股,反对 46,725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1%。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600 股,
反对 46,725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45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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