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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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6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
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 号)
                               (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
  经查,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存在以下问
题:
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了融资贸易业务,该业务发生额分别为 0.66 亿
元、1.07 亿元;你公司按净额法分别确认收入 0.009 亿元、0.03 亿元;由此产
生的预付资金发生额累计分别为 1.78 亿元、1.52 亿元;2022 年末和 2023 年三
季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0.79 亿元、1.14 亿元。你公司在相关定期报
告或临时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融资贸易业务的相关情况。
为利息收入,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你公司将其计入营业收入而未计入投资收益,
且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扣除和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
规范、不完整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胡芳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汪科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
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沃格光电、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整改,采取
有效措施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
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
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
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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