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6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
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 号)
(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
经查,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存在以下问
题:
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了融资贸易业务,该业务发生额分别为 0.66 亿
元、1.07 亿元;你公司按净额法分别确认收入 0.009 亿元、0.03 亿元;由此产
生的预付资金发生额累计分别为 1.78 亿元、1.52 亿元;2022 年末和 2023 年三
季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0.79 亿元、1.14 亿元。你公司在相关定期报
告或临时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融资贸易业务的相关情况。
为利息收入,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你公司将其计入营业收入而未计入投资收益,
且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扣除和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
规范、不完整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胡芳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汪科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
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沃格光电、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整改,采取
有效措施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
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
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
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