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股份: 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2-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追光者 2 号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股份”或“公司”)追光者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追光者 2 号持股计
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追光者 2 号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
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
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
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
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2)骨干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
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48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监事为 8 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股东借款和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持股计划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67.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467 万份。除特殊情况外,
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
整数倍份额。参与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为 50.00 万股,按
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每股购买价格 9.34 元计算得出。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
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
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福光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实施第一期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完成第一期回购事项,第一期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153,023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153,581,943 股的比例为 0.75%,回购最高价格为 29.55 元/股,
回购最低价格为 24.34 元/股,回购均价约为 26.01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2,999.21 万
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实施第二期股份回购
方案。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完成第二期股份回购事项,第二期已实际回购公司
股份 1,072,227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153,581,943 股的比例为 0.70%,回购最高价格
为 29.82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 21.08 元/股,回购均价约为 27.97 元/股,使用资金
总额 2,998.98 万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股份回购,合计回购了 2,225,250 股,均存放于公司股份
回购专用账户。公司于 2022 年实施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追光者 1 号持
股计划,合计使用上述回购股票 714,200 股,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尚还留存股票
购 61,177 股。
   第六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股票价格
   (一)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 9.34 元/股。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69 元的 50%,为每股 8.35 元;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67 元的 50%,为每股 9.34 元。
   (二)定价依据
   公司本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
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并参考了相关
政策和市场实践,而形成的与行业竞争、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相匹配的有效可行方案。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公司员工的激励,可以
真正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
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本持股计划基于参与对象过往工作付出和贡献的肯定和回报,为了推动公司整
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公司骨干人员对
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本
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合理的激励。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
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具有合理性与科
学性。
  (三)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
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
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
买价格。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第七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
模不超过 5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1%。具体股份数量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
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
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将到期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每期解锁
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20%、3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2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
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
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
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
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
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
  本持股计划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
解锁期及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营业收入考核目标        净利润考核目标
  解锁期        考核指标
         核年度           指标权重:50%        指标权重:50%
第一个解锁期   2024          不低于 70,000 万元   不低于 1,000 万元
                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锁期   2025          不低于 80,000 万元   不低于 2,600 万元
                和净利润
第三个解锁期   2026          不低于 90,000 万元   不低于 5,200 万元
                           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X)
    业绩目标达成率(P)      P≥100%    X=100%
  P=(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
  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指
  标权重+(净利润实际完成
  值/净利润考核目标值)*      P≤50%      X=0
  指标权重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为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
算依据。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现小于等于零的情况下取值为零。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出现负值,则该解锁期对应的全部
股票权益不得解锁。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达成率(P)≤50%或 50%<P<100%时,则该解锁期对
应的全部/部分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可由本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决定收回或递延考核及解锁。
  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择机出售以后以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享有。
  因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而未解锁部分可以递延考核,若第一个解锁期或第二个
解锁期对应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则未解锁部分可向后递延
考核,直至最后一个考核年度。具体递延考核方式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每年实际情况
确定。因个人当期绩效考核未达标而未解锁部分不得递延考核及解锁。
  第三个解锁期后持有人标的股票权益剩余未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以
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
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享有。
  (四)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根据经营目标、业务拓展等完成情
况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
票权益份额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       A      B     C     D
  个人解锁比例(S)   100%    80%   60%   0
  每个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达到解锁目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当期可解锁的标的
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数量×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个
人解锁比例(S)。递延考核及解锁部分的股票不考核个人层面绩效。
  持有人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实施过程,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
份额小于计划解锁份额,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原
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后
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
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本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
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参考其岗位
和工作要求,公司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将员工利益
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九条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持股计划时,与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
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持
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
于审议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
决),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
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持
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
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
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
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
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
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
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一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
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
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审议;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
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
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
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持股计划的日
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持股
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代表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 1/3 以上委员,可以
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
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一)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追光者 2 号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六)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七)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股
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
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
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六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第十七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
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上述情形外,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
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
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
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
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第十九条 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按其与公司签订的《持股计划份额受让协议书》所
列示的份额数享有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
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
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
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
持份额进行分配。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
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
人会议确定。
  (七)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二十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管理
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且其不再享有收益分配,其已持
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
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
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其已解锁的部分,由
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
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
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三)持有人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
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持有人无个人绩
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仍为解锁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持有人拒绝的,其已解锁的部分,
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
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
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四)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系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关系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实现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
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后
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
益归公司享有。
  (五)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继承人代为持有,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持有人身故前本持股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已解锁的部分,由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
员会按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
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
享有。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
会认定并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第六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支持;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关税费;
转让、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
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
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
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
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
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
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福光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