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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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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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
以下情形 :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确保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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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
披露的公平性 :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
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
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所称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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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有的投资者及潜在的投资者 ;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方网站设立投
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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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需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
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同时进行网络直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 ( 如
有 )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
  ( 二 )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 三 )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 四 )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 如有 ) ;
  ( 五 )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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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 或者总经理 )、财
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 财
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能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
  ( 一 )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
  ( 二 )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
  ( 三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
  ( 四 )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
  ( 五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
业绩说明会的 ;
  ( 六 )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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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接受调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 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
接 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
  ( 二 )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 三 )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
  ( 四 )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 五 )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
  ( 六 )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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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
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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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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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 一 )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 二 )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
     ( 三 )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 四 )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关培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
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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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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