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
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
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
选聘条件。
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 , 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 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无)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
-3-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
步审查、整理 ;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
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
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
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 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
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
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
发表提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
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
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
-4-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
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
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5-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
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 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
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
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6-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