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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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
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总经理助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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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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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由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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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
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份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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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
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织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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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
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公司还将视情况追究民事赔偿。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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