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回购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
动方案的的独立意见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董事会表决程序、
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动公司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
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青云 黎万俊 尹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