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
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
进行通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委员同意豁
免通知时限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未根据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但全
体委员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视为全体委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提名委员
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为委员会召集人,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
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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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