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召集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战略委员
会工作资料的提供,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
机构进行公司战略论证工作。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
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
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委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
限制;未根据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但全体委员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视为全体委
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战
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