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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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
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
业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并可设置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
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
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
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并如实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
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
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备附
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
方式进行通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委员同
意豁免通知时限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未根据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
但全体委员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视为全体委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
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审计委
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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