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能: 三一重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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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资格条件、
职业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履行职
责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提名、审查、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李强先生为总经理,聘任廖旭东先生、余梁为先生、彭
旭先生、杨怀宇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房猛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周利凯先生为
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中,周利凯先生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将于其取得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任职资格审
核无异议后正式生效。在此期间,暂由房猛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二、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调整资金来源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具体内容:将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由“不低于
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超募资金”调整为
“公司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回购方案其他内容未发生变
化。
  对于上述调整事项,我们核查了相关文件,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资金总额
及资金来源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我们认为公司调整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是基于对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
投资价值的信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调整资金来源的事项。
                            独立董事:邓中华、杨敏、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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