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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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24-023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2)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间为:2024 年 2 月 19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际创新园行政楼 104 会议室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具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东及 股 东 代 表 共 83 名 , 代表 股份
  (1)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名,代表股份 1,014,796,42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79 名,
代表股份 45,300,92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80 名,代表股份 45,301,026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3%。
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
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1,057,320,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1%;
反对 2,776,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2,524,5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与本议案相关联的股东张立忠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权股份 9,162,868
股。
   同 意 1,051,396,6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非 关 联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600,2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
   与本议案相关联的股东张立忠先生、邵丽君女士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权股
份 9,173,668 股。
   同意 1,056,005,0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4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08,7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665 %;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13%。
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1,055,168,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5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8%。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372,2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200 %;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14%。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曾祥娜、王力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曾祥娜律师、王力律师现场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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