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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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6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7日以专人递送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发
出,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1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银香女士主持,监事会成员共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
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增强投资者
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
值,经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及业务发
展前景,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
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审议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
                               )
规定的相关条件。
  公司股份回购符合下列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议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09 元/股(含)
                             ,该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
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
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审议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 2,000 万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 回 购 股 份 价 格 上 限 12.09 元 / 股 测 算 , 预 计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为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
股份数量为准。
   审议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审议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
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即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
   ①   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的,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
十个交易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
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①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
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审议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 体 内 容 请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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