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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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通知于 2024 年 2 月 16 日通过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
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及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由董事长杨伟明先生召集主持,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
董事韩挺先生、独立董事夏祖兴先生、独立董事徐跃增先生、独立董事于元良以
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普莱得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作
出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
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
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
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
策实行。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回购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
股(含本数),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
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
股份回购完成后的三年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
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价格上限 35 元/股和
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2,5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71.4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4%;以回购价格上限 35 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
上限 5,000 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42.86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1.8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如公
司在回购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
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
以回购 1 手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
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
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
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
股份事宜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
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在回购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
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
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要求以及市
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
进行调整;
 (4)在回购完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
处置方案,包括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5)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
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本
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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