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4-010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8日的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46,714,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18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43,242,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82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472,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63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472,05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472,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3632%。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两项议案,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同意 546,356,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3,67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781%;反对 22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3565%;弃权 137,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5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 546,324,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81,29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456%;反对 390,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1.25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李燕、胡洁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