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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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
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制度,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
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
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筹资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
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
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
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
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 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
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认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且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应当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
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范围内具体
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
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计划资金的10%且高于1,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
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
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用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运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
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
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
果。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
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
季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
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其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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