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青岛海尔
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币 5,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洁、罗进、邹殿新、黄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