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 汉马科技关于公司及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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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4-025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
起诉中山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力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
审已判决;
   (2)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起诉朔
州鸿鑫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鸿鑫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已判决。
   ●公司及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中山力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
   (2)公司起诉朔州鸿鑫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中山力创等买卖合同纠纷:中山力创、李荣、高
道芳、彭大金、欧阳华娟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人民币 43,031,346.09 元及违
约金(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止的违约金为 410,017.00 元,违约金自 2023 年 4
月 22 日起,以 43,031,346.0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7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
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259,007.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中山力创、
李荣、高道芳、彭大金、欧阳华娟共同负担。公告费 1,100.00 元,由中山力创、
李荣、高道芳负担。
   (2)公司起诉朔州鸿鑫磊等买卖合同纠纷:朔州鸿鑫磊、武界、狄继军支
付公司欠款 7,700,807.00 元及违约金(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以 7,700,807.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17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马娇娇、张晶亚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朔州鸿鑫磊上述债务在 60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
保证责任后,向朔州鸿鑫磊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2,853.00 元,保全费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
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31),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中山力创等的买卖合同
纠纷。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121),披露了公司起诉朔州鸿鑫磊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中山力创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皖 0504 民初 2229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元,违约金自 2023 年 4 月 22 日起,以 43,031,346.0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75%
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中山力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9,007.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中山力创、李荣、高道
芳、彭大金、欧阳华娟共同负担。公告费 1,100.00 元,由中山力创、李荣、高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道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起诉朔州鸿鑫磊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 0504 民
初 5385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元及违约金(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以 7,700,807.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175%
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朔州鸿鑫磊追偿;
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朔州鸿鑫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2,85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朔州鸿鑫磊、
武界、狄继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
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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