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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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
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
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
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
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
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可以对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方式履
行审议程序。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上述业务额度有效期为 12 个月,在业务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
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部门预估涉汇业务规
模及财务部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
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
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
  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
品交易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
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公司内审部门对以上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向董事会汇报并提示风险。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
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向管理层提交包括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
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3)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
告;
  (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
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
信息进行披露。
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并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外汇市场的研究,
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审核财务部门提出的外汇衍生交易申请。
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
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组织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门进行风险分析。
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结合外币付款、存款、贷款等相关信息,
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并发起业务申请。
计划,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审核财务部门发起的外汇衍生交易申请。
业务额度内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融机构反馈的业务结果,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将有关情况
报告财务负责人。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告情况。
以及时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银行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
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并提出切实可行
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
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
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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