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和元生物技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及制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指导意见》
《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审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亦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