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
及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或安排。
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
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