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通: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
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各种股票及其衍生品、债券、基金、
分红型保险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除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外,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开发项目;
  (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设立后12个月内的借款视同为对外投资,
依照本制度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 2 页 共 8 页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
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确定的原则,公司制定相关制度规范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有关以上事项的审批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详见授权管
理制度。
  第九条 总经理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投资事
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非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
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上述对外投资交易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第 3 页 共 8 页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事宜,应就该投资事
宜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召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将
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严格管理承诺函、安慰函、支持函等隐形对外担保,对于承担实质
性担保义务的隐性担保需视同提供担保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外,均不得自行对对外投资
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
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总经理
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
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
益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 4 页 共 8 页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由总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对短期投资提出建议,预选投资机
会和投资对象,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
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 用及
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项目小组(具体对外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或由总经理根据项
目情况确定的项目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项目负责人
初审。
 第二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可行性分
析报告或投资合作意向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或总经理部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
过后,依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
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 5 页 共 8 页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
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
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
监督、检查和评价。总经理部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
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
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增加需经
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
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
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 6 页 共 8 页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
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行
使监督权。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
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
书:
 (一)收购和出售重大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第 7 页 共 8 页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 “超过”均含本数;
“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 8 页 共 8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远通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