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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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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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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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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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
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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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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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
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管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
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 时间为: ;
(八) 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
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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