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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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23]61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
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
略、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在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
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
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长远
利益,公司将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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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以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照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应优
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将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当年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
下,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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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情形: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未达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情况除外。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执行
投资回报,通过投资者热线、传真、电子邮件及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多种渠
道听取中小股东的建议,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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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
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
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公司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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