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 精伦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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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方可
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并承担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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