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 余 刚 曾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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