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赛微电子”)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有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法律意见书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
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赛微电子的公告或说明予以引述。
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赛微电子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
购注销、本次作废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发表了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刘婷女士受
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
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 17:0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励对象的名单和职位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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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公示名单的异议意见。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了《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日,
公司披露了《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根据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即
票的情形。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确定 2021 年 12 月 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31.00 万股,向 138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57.08
万股,授予价格均为 12.4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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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该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
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
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
需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
份注销的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的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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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解除限
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售期
净资产 净资产
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收益率 营业收入 收益率
(ROE) (ROE)
考核年度
目标值 目标值 目标值 触发值(B) 目标值(A) 目标值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ROE 为 ROE 为
上市公司-G 于 20.00 亿元 于 22.70 亿元
于 8.20 亿元 于 12.50 亿元 正值 正值
(B1) (A1)
瑞典 Silex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产线 —— 于 9.60 亿元 于 10.30 亿元 ——
于 7.50 亿元 于 8.20 亿元
(FAB1&2)-S (B2) (A2)
赛莱克斯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北京产线 —— 于 8.00 亿元 于 10.00 亿元 ——
于 0.50 亿元 于 3.50 亿元
(FAB3)-J (B3) (A3)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对于 2023 年业绩考核,若
上市公司层面未满足对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即未达到 2023 年设定的营业收入触
发值或 ROE 为负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告的《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124,158.88 万元~128,087.96 万元。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书面说明,公司预计 2023 年营业收入与公
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相差较大,结合公司的经
营情况,公司认为上市公司层面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未能达到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设置的触发值,公司需要回购注销首次授予
(二)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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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284,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8%。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
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为 12.415 元/股加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书面说
明,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1,594.09 万元加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资金来
源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的
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
净资产收 净资产
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益率 营业收入 收益率
(ROE) (ROE)
考核年度
目标值 目标值 目标值 触发值(B) 目标值(A) 目标值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ROE 为正 ROE 为
上市公司-G 于 20.00 亿元 于 22.70 亿元
于 8.20 亿元 于 12.50 亿元 值 正值
(B1) (A1)
瑞典 Silex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产线 —— 于 9.60 亿元 于 10.30 亿元 ——
于 7.50 亿元 于 8.20 亿元
(FAB1&2)-S (B2)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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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莱克斯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北京产线 —— 于 8.00 亿元 于 10.00 亿元 ——
于 0.50 亿元 于 3.50 亿元
(FAB3)-J (B3) (A3)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的
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净资产 净资产
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 收益率 营业收入 收益率
(ROE) (ROE)
考核年度
目标值 目标值 触发值(B) 目标值(A) 目标值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ROE 为 营业收入不低于 ROE 为
上市公司-G 于 20.00 亿元
于 12.50 亿元 正值 22.70 亿元(A1) 正值
(B1)
瑞典 Silex
营业收入不低
产线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于
—— 于 9.60 亿元 ——
(FAB1&2) 于 8.20 亿元 10.30 亿元(A2)
(B2)
-S
赛莱克斯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 营业收入不低于
北京产线 —— 于 8.00 亿元 ——
于 3.50 亿元 10.00 亿元(A3)
(FAB3)-J (B3)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对于 2023 年的业绩考核,
若上市公司层面未满足对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即未达到 2023 年设定的营业收入
触发值或 ROE 为负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拟归属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告的《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124,158.88 万元~128,087.96 万元。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书面说明,公司预计 2023 年营业收入与公司《激励
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
目标相差较大,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上市公司层面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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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达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设置的触发
值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设置的触发值,公司需要作废首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859,400 股。
综上,公司本次作废本次激励计划中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共计 3,607,720 股。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
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
施;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资金来源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张诗伟
经办律师:
陈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