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派斯”“公司”或“发行人”)
所”)审核中心审核,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3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和规定,发行人自前次报送会后事项之日(2023年11月10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南江恒的股权被法院司法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因原告杨同德与丁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同德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崂山区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崂山区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出具了编号
为“(2023)鲁0212民初22248号)”的《民事裁定书》,同意冻结被告丁利荣银行存款人民
币3,28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崂山区法院后于2023年12月6日出具了
编号为“(2023)鲁0212民初22248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冻结丁利荣持有海南
江恒9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
海南江恒持有英派斯33.89%的股份,市值约6.7亿元(按2024年1月15日收盘价估计),
本次司法冻结涉及的相关诉讼纠纷标的额为3,281.72万元,海南江恒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市
值远大于该次司法冻结诉讼标的额,发行人已向法院提交保全异议。
该事项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控股股东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存在可能导致实际控
制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重大变动的风险。
(二)风险提示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之“一、市场与经营风
险”部分增加披露:
“(十)实际控制人股权被冻结可能产生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披露日,因原告杨同德与丁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丁利荣持有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全部90%股权被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
有控股股东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因此本次司法冻结存在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
司股份数量发生重大变动的风险。”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和信审字(2021)第000285号、和信审字(2022)第000375
号、和信审字(2023)第000686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经办人员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更换。
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
监法〔2023〕112号),给予警告、暂停经营业务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90万元并处罚款270
万元的行政处罚。和信会计师已按照要求积极组织整改工作,强化质量控制、严控执业
质量,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截至目前,前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和信会计师恢
复正常开展业务。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此之外,太平洋证券、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和衡律师事
务所及经办人员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
荣个人纠纷所致,未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项。
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
实。
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启动并完成发行。
或者其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综上所述,英派斯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自自前次报送会后事项之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
件。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至证券上市交易前,若发生重大事项,保荐机构将及时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李长伟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兴林 欧阳凌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